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郴州市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徐*以自行协商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自行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赔偿请求人李**因刑事违法扣押申请临武县公安局国家赔偿一案决定书
上诉人文青湘因镇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资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李**行政非诉执行前审查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资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冯国军行政非诉执行前审查行政裁定书
刘**赔偿决定书
桂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李**、李**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行政裁定书
桂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黄*、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资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谢XX国土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一案
原告何*与被告郴州市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
某村三组诉某分局行政登记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