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东安县房产局认为侵犯房产权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以第三人文义勇愿意返还房产证并与其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撤诉的行为系原告真实意志,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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