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东安县房产局认为侵犯房产权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以第三人文义勇愿意返还房产证并与其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撤诉的行为系原告真实意志,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