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祁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劳动监察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已被告履行了其法定的劳动监察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祁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原告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5元,经院长同意后免交。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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