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祁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及胡*等人涉嫌传销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逃避执行,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各五十万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祁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深**限公司、深圳**限公司、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胡*、姜*、胡*、李*、王*、马*、曹*在银行的存款各五十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