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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许**要求撤销祁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其退休待遇的核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起诉人许**所诉事项属于政策性调整范畴,不属人民法院主管。且祁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对其所诉事项作了复查及复核意见。因此,起诉人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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