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不服祁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答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不服被告祁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答复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祁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祁劳信答复(2014)13号关于原告申请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答复意见”,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都已作了复查及复核意见。原告许**不服请求撤销,根据最**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原告许**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