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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小*与祁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曾祥友不履行补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小*与被告祁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曾祥友不履行补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曾小*撤回对被告祁阳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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