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小*与被告祁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曾祥友不履行补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曾小*撤回对被告祁阳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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