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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行政处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2015)会立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胡**上诉称,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予立案错误,要求撤销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2015)会立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请求:1、对被告和村领导纵容胡*付强行侵占经营承包土地,必须判令或直接追究法律责任,保护原告合法的承包经营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不得重复起诉。上诉人胡**诉请直接追究法律责任的诉讼内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上诉人胡**于2013年10月9日以相同的诉讼请求起诉至会同县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3)会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胡**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作出(2013)怀中立行终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其又以相同的诉讼请求与事由提起行政诉讼,系重复起诉,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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