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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侗族自治县晓坪乡人民政府、陈**与陈**林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晓坪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晓坪乡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陈**因与原审原告陈**林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不服芷江**人民法院(2013)芷行初字第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了(2014)怀中行终字第14号行政判决。芷江侗族自治县晓坪乡人民政府、陈**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4)怀中行监字第34号行政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傅**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周*、代理审判员陈**参加评议,于2015年8月7日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再审申请人陈**、再审申请人芷江侗族自治县晓坪乡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冉宏高,被申请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一)、(二)项、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4)怀中行终字第14号行政判决和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芷行初字第60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芷江**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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