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与被告沅陵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没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