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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洪江市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洪江市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石*好、汤**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和不听从法庭劝阻中途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和**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2目、第十五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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