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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杨**、杨*、杨*、杨*与湖**监狱因行政赔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杨**、杨*、杨*、杨*与被上诉人湖南怀化监狱因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怀鹤行初字第61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上诉人李**、杨**、杨*、杨*、杨*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等人起诉被上诉人湖南省怀化监狱行政赔偿一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本案属于刑事赔偿的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的内容。故上诉人李**等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国家赔偿。故原审法院将此案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并作出行政赔偿判决,属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行初字第61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李**、杨**、杨*、杨*、杨*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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