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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曹**与被申请人溆浦**理局及原审第三人杨**、湖南省怀**限责任公司溆浦分公司行政赔偿纠纷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曹**与被申请人溆浦**理局及原审第三人杨**、湖南省怀**限责任公司溆浦分公司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溆**民法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溆行初字第3号行政赔偿判决。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1日作出(2011)怀中行终字第33号行政赔偿判决。曹**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怀中行监字第5号行政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溆浦县人民法院(2011)溆行初字第3号行政赔偿判决和本院(2011)怀中行终字第33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本案发回溆浦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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