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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胜利村板桥铺村民小组诉怀化市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胜利村板桥铺村民小组诉被告怀化市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胜利村板桥铺村民小组的诉讼代表人彭**、张**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怀化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陈**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向原告释明相关法律法规。现原告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胜利村板桥铺村民小组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胜利村板桥铺村民小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胜利村板桥铺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胜利村板桥铺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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