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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鹤城区杨村乡蒲天垅村二组与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撤销山林权证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怀化市鹤城区杨村乡蒲天垅村二组因与被上诉人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撤销山林权证一案,不服芷江**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4)芷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撤销林权证纠纷。2008年1月6日,上诉人怀化市鹤城区杨村乡蒲天垅村二组出示证明确认涉案宗地(小班号175)为丁**的责任山,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均属其个人使用和所有。2008年11月20日,被上诉人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给丁**颁发了湘林证字(2008)第鹤杨00810号涉案林权证。现时隔6年之久,上诉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该林权证,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在办理本案所涉及的林地林权登记的过程中,进行了现场核实并张榜公布、公示,符合法定程序,上诉人(原审原告)已经知道被上诉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以上诉人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作出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裁定正确,本院应予以维持。上诉人怀化市鹤城区杨村乡蒲天垅村二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和**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退还怀化市鹤城区杨村乡蒲天垅村二组。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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