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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晓坪乡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陈**与原审原告陈**林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晓坪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晓坪乡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陈**因与原审原告陈**林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不服芷江**人民法院(2013)芷行初字第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了(2014)怀中行终字第14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芷江侗族自治县晓坪乡人民政府、陈**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本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两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再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一)、(二)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1、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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