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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正与溆浦**理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正不服溆浦县人民法院(2014)溆行初字第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正以等解决民事争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即上诉人丁*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和**务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丁*正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丁*正撤回起诉;

三、溆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溆行初字第44号行政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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