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正不服溆浦县人民法院(2014)溆行初字第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正以等解决民事争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即上诉人丁*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和**务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丁*正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丁*正撤回起诉;
三、溆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溆行初字第44号行政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