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舒*诉被告溆浦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舒*于2015年3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舒*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舒*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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