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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继权与洪江市教育局人事争议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向继权因不服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15)洪立行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向继权称:其作为人民教师,并非行政机关公务人员。洪**育局对其处分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且在对洪**育局复核不服的情况下提起诉讼,也不属于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理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原审裁定提出的申诉渠道并不能否定、排除其他法律所载有的行政诉讼途径。原审认定事实与客观实际不符,理解偏颇,有失公正,洪江市人民法院不依法保障当事人起诉权利。为此,请求撤销洪江市人民法院(2015)洪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个前提条件是所诉案件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司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须在穷尽其他救济途径不能时方可动用。同时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法理,在有特殊规定的前提下应优先适用特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诉、再申诉。”上诉人向继权作为一名教师,对洪江市教育局对其作出的开除处理不服,属于人事处分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而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上诉人向继权为此提起行政诉讼于法无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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