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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洪江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并确认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洪江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并确认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纠纷一案,不服洪江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怀洪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并确认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纠纷。上诉人张**对2009年5月22日铁山乡人民政府作出铁政处决字(2009)1号行政处理决定不服,于2011年9月7日向被上诉人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上诉人洪江市人民政府当即受理后,逾期不履行法定职责,未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上诉人张**明知被上诉人洪江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亦未在申请复议的2011年9月7日起期满60天后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是于2014年12月19日才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故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裁定结论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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