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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进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罗进支以沅陵县人民政府为被起诉人,向本院起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沅陵县人民政府限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2、请求依法判令沅陵县人民政府支付因诉讼导致的差旅、务工等损失1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沅陵县人民政府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罗进支起诉的事由是因为1985年征地事项,起诉人诉称因拖欠黄壤坪乡人民政府320元费税,要求起诉人将0.6亩稻田让给学校耕作,起诉人没有得到补偿。该征地行为从1985年至今已经30年,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旧的《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罗进支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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