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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有限公司清算小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怀化市**有限公司清算小组以怀化市人民政府、怀化市国土资源局为被起诉人,以中国农**鹤城支行、怀化**有限公司、怀化**村信用合作联社、高**等52人为第三人,向本院起诉称:请求依法判决怀化市人民政府、怀化市国土资源局,将起诉人97年已先行合法投资了8000多万元的61.59亩土地内的31.66亩土地,违法颁发给高**等52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给起诉人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怀化市**有限公司清算小组的此次起诉系认为被起诉人怀化市人民政府在怀化市河西61.59亩土地上颁发给高**等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违法,请求撤销并过户给其所有,其此次起诉的诉讼请求及相关事实,本院2008年11月3日作出的(2008)怀中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已进行了“驳回起诉”的处理,且湖南**民法院2009年3月24日作出的(2009)湘高法行终字第24号行政裁定予以了维持,本院2012年3月12日作出的(2012)怀中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也曾以怀化市**有限公司清算小组系重复起诉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湖南**民法院以(2012)湘高法立行终字第10号行政裁定予以了维持,因此怀化市**有限公司清算小组的此次起诉属于再次重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怀化市**有限公司清算小组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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