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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发中心诉怀化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怀化市**发中心诉被告怀化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怀化市**发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谢**及委托代理人卿小茹,被告怀化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协调,原告、被告于2015年2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怀化市**发中心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鹤城区旅游开发中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怀化市鹤城区旅游开发中心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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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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