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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7月3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黄**的行政起诉状,黄**认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在修建金麦水库中的强制拆迁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请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他移民安置,支付青苗补偿款、土地补偿款差额合计229265.8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金麦水库项目于2006年开始征地拆迁,起诉人黄**于2014年7月30日才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案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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