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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怀化市**有限公司清算小组起诉确认怀化市人民政府的行为违法一案

审理经过

怀化市**有限公司清算小组向本院起诉称:1、请求依法确认怀化市人民政府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其履行职责,依法注销中国农**鹤城支行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请求依法确认怀化市人民政府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其履行职责,依法注销高**等所有第三人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怀化市**有限公司清算小组此次起诉的诉讼请求及相关事实,本院2008年11月3日作出的(2008)怀中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已进行了“驳回起诉”的处理,且湖南**民法院2009年3月24日作出的(2009)湘高法行终字24号行政裁定予以了维持,因此怀化市**有限公司清算小组的此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怀化市**有限公司清算小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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