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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与某某某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匡**因不服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通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通道侗族自治县播阳镇人民政府是代表国家在该区域行使国家权力,公开的支持“祖坟破坏风水,见证了挖祖坟的事实”,并且在协议中签章,超出了法律赋予的权力范畴,用“封建宗教信仰”行使权力,造成了上诉人的祖坟被毁,尸骨被盗,是行政乱作为,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通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认定“起诉人匡**起诉材料中载明起诉人匡**与播阳镇黄寨村一组发生坟地纠纷时,播阳镇人民政府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并在调解协议书中以见证人的身份加盖人民政府的公章,不属依法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是错误的,请求撤销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通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匡**起诉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通道侗族自治县播阳镇人民政府强行挖走其祖坟的行政行为违法,但未提交通道侗族自治县播阳镇人民政府强行挖走其祖坟的证据材料,所提交的其于2011年6月10日与通道侗族自治县播阳镇黄寨村一组签订的《迁坟协议》仅反映了通道侗族自治县播阳镇人民政府是以调解人、见证人的身份参与了该协议的签订,不属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的规定,匡**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综上,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恰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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