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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唐**不服被上诉人会同县金**侗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山林处理决定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不服会同县人民法院(2009)会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善会,被上诉人会同县金**侗族苗族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黄海、张**,原审第三人唐**及其委托代理人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在原审起诉状中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分别是:1、依法撤销金政行决字[2009]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2、维持会政林证字第562号社员自留山使用证。原审判决对第1项诉讼请求进行了处理,但对第2项诉讼请求没作出任何形式的评判,属遗漏诉讼请求。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会同县人民法院(2009)会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会同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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