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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与辰溪县人民政府、辰溪**管理局具体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龚**向本院提起起诉,称:1953年起诉人祖父龚**被辰溪县人民法院判决为地主分子,其房屋由政府代管。后该房屋被旁人出卖给搬运委员会做家属房和夏**做自住房。为此,起诉人多次要求辰溪县人民政府、辰溪**管理局返还该房屋,但一直未得到处理。据此,特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辰溪县人民政府、辰溪**管理局返还起诉人位于辰溪县城双西街11组54号计70平方米和双东街18组727号计88.13平方米的自住房屋。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项:“凡不符合、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之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受案范围,应当不予受理。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龚李陈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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