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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溆浦县黄茅园镇人民政府、溆浦县黄茅园镇分水村第四村民小组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曹**与被申诉人溆浦县黄茅园镇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溆浦县黄茅园镇分水村第四村民小组行政纠纷一案,溆**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溆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曹**不服,向溆浦县人民检察院申诉,溆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2013年3月31日,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湘怀检行抗(2013)1号行政抗诉书,以溆**民法院(2011)溆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证据不足,认定事实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指令溆浦县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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