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不服沅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原告胡**自愿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条和**务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