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起诉人邹**与某某某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邹**向本院起诉称:1、依法确认怀化市人民政府2012年5月30日作出的《更正说明》不实事求是,应予撤销;2、依法撤销怀化市人民政府2007年2月23日作出的《关于邹**同志信访事项复核意见的函》(怀政信查字【2007】4号);3、判令溆浦县人民政府马上搬走,退还其遗产房;4、落实溆浦县人民政府1998年8月24日的公开承诺,即“今后若上级人民政府或法院裁决李**的房屋属于你们所有,县房管局建设在李**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全部归你们所有,宅基地归你们使用”;5、判令怀化市人民政府责成溆浦县人民政府赔偿给她造成的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邹**的第1项、2项诉讼请求是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怀化市人民政府2012年5月30日作出的《更正说明》及于2007年2月23日作出的《关于邹**同志信访事项复核意见的函》(怀政信查字【2007】4号),该《更正说明》及信访事项均属于怀化市人民政府的重复处理行为,没有对邹**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没有形成新的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3项、4项、5项诉讼请求是以第1项、2项诉讼请求为前提和基础,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