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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会同县广坪镇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会同县人民法院(2013)会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会同县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胡**在所提交的行政诉讼状中提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胡**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胡**称,会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会同县人民法院(2013)会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就本案来看,胡**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中列明的请求事项为追究会同县广坪镇人民政府和村领导的法律责任,而并非起诉要求会同县广坪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胡**列明的诉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因此,会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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