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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中方县牌楼坳**杆子溪组(以下简称杆子溪组)、中方县牌楼坳镇板山场村湾里组(以下简称湾里组)与被申请人中方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中方县牌楼坳镇板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中方县牌楼坳**杆子溪组(以下简称杆子溪组)、中方县牌楼坳镇板山场村湾里组(以下简称湾里组)与被申请人中方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中方县牌楼坳镇板山场村早禾冲组(以下简称早禾种组)土地行政确权一案,中**民法院于2007年7月18日作出(2007)方**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一审原告杆子溪组与湾里组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10月16日作出(2007)怀中行林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杆子溪组、湾里组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方县人民政府在一审期间逾期举证的事实清楚,其提出逾期举证是因为法定代表人出差在外,诉讼材料及举证材料需经其审核才能递交,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故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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