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

审理经过

胡**向本院起诉称:1、撤销2002年怀化市人民政府违法拆迁其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2、恢复原状,在原地恢复其房屋;3、判令怀化市人民政府赔偿违法拆迁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在2002年,胡**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起诉,其起诉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胡**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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