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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某诉判怀化市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华某某向本院起诉称:1、判令怀化市人民政府不批准其办理村民宅基地建房手续违法,限期审批办理;2、审查确认1988年原县级怀化市人民政府51号文件将榆市村全部集体土地收归市有的决定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某某所诉的第1项诉讼请求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第2项诉讼请求没有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华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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