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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市高蛋白饲料添加剂厂就与被上诉人某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某市高蛋白饲料添加剂厂就与被上诉人某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某县人民法院(2011)芷行初字第17号行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某市高蛋白饲料添加剂厂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某市高蛋白饲料添加剂厂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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