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荣诉被告双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发给抚恤金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荣已在起诉时存在主体错误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已在起诉时存在主体错误为由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诉被告双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发给抚恤金一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