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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卢**等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卢**、卢**因诉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和水务局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9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卢**、卢**申请再审称,自冼村旧村改造复建安置项目启动以来,卢**、卢**就该项目的多个程序提起诉讼,法院均予受理并作出裁判,证明卢**、卢**与涉案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未予审查就裁定不予受理卢**、卢**的起诉错误,请求本院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卢**、卢**的诉讼请求系撤销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和水务局颁发的编号4401062015022701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于卢**、卢**起诉时未能提供其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据,因此,卢**、卢**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对卢**、卢**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卢**、卢**申请本院再审的意见,理由不成立。

综上,卢**、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卢**、卢**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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