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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溪女与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溪女因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3)穗中法行终字第39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黄溪女申请再审称,黄溪女是在2011年3月23日从一审法院得知被申请人于1988年颁发被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其在2013年3月6日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律规定两年的起诉期。虽然被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颁发已超过二十年,但被耽误的起诉期限,不属于黄溪女自身原因造成的,依法被耽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黄溪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本院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前)第七十五条规定:“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案中,黄溪女起诉系请求撤销广东省番禺县国土局(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1988年9月20日颁发的番府集建字[88]第11-00688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由于番府集建字[88]第11-00688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颁发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尚未颁布实施,且该法并无规定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故本案黄溪女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黄溪女的起诉,并无不当。黄溪女认为一、二审裁定错误,向本院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黄溪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黄溪女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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