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珠海市**有限公司与珠海**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珠海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公司)因诉被上诉人珠海**管理局(以下简称珠海工商局)工商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作出的(2014)珠中法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和(2015)珠中法审监行申字第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珠**兰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对本案所作行政判决与该院对相关民事案件所作民事判决适用法律依据的时间不一致,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涉嫌地方保护主义,有意偏袒珠**商局,默认该局不作为。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该公司的赔偿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四)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名称虽然须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但首先要由企业自己提出使用某名称的申请,再由主管机关对其申请进行审核,且其审核企业名称具有一定地域性。本案中,珠**公司的投资人陈**、刘**向珠**商局申请预先核准使用“珠海市**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并签署投资者声明,承诺出现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发生冲突等侵权行为的,愿意无条件变更企业名称,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珠**商局收到该申请后,在其业务系统数据库中进行了核查,未发现该企业名称与其辖区内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不存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予核准情形。虽然河源**民法院在2009年作出的民事判决中认定雅兰实**限公司使用的雅兰商标为驰名商标,但河源市并非珠**商局辖区,且该判决结果也未纳入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同时,珠**商局预先核准珠**公司企业名称的时间是2010年1月14日,发生在2011年5月27日国**总局认定雅兰实**限公司使用的“雅兰AIRLAND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之前,珠**商局不可能预先知晓这一情况。原审判决认为该局在预先核准珠**公司企业名称时,在其专业和技术能力范围内,已尽审慎审查职责并无不当。珠**公司因侵犯雅兰实**限公司注册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另案判决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是珠**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与珠**商局预先核准企业名称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审判决驳回珠**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珠**公司认为原审判决错误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珠**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珠**兰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