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梁**、梁**、梁**因与肇庆市端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黎耀光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不服肇庆**民法院作出的(2014)肇中法行终字第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梁**、梁**、梁**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梁**、梁**、梁**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梁**、梁**、梁**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