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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廖**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4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廖**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驳回我方的起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诉复函对我方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本案中,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廖*全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告知廖*全其档案原始资料记载认定情况。由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根据廖*全档案原始资料记载情况作出的上述复函,该复函对廖*全视同缴费年限问题没有作出新的处理意见,该行政行为对廖*全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廖*全的起诉并无不妥。廖*全认为原审裁定错误的再审申请意见,理由不成立。

综上,廖**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廖**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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