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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化州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因诉被申请人化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批复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3)茂中法行终字第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黄*申请再审称,涉案土地属于国有资产,黄*是橡胶站职工,享有受让权、受安置权和生产投资权益,林业局在未组织职工竞价的情况下,将涉案土地按评估底价转让,侵害了黄*的受让权、受安置权和生产投资权益及公平竞争权,因此,黄*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原审裁定驳回黄*的起诉错误,请求本院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黄*系请求确认化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化国土函(2000)78号《关于化州市林业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行为违法。而化国土函(2000)78号《关于化州市林业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的主要内容是:批复同意化州市林业局补办其依法取得的1800平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手续,并同意其将该土地转让给周**。由于该复是针对化州市林业局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作出的,因此,该批复与黄*在法律上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原审裁定认定黄*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并裁定驳回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黄*认为原审裁定错误的申请再审意见,理由不成立。

综上,黄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黄英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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