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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向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莫*向因诉中国移**省有限公司确认销户、收回、放号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5)穗中法立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6月5日,原审法院收到莫**的起诉状,请求原审法院判令:l、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请求确认被起诉人中**省有限公司对莫**持有的138XXXXXXXX号码销户、收回、放号的行为违法、无效;2、责令中国移**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归还属于莫**的138XXXXXXXX号码及对应财产;3、责令中国移**省有限公司立即在全国的电视、网络、报纸媒体显著位置公开向莫**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4、判令中国移**省有限公司赔偿因其侵权造成莫**的损失之一:即赔偿莫**因维权造成的损失(损失计算至事项的最终解决时止,误工费的计算按照3000元/小时计算);5、请求法院酌情判令中国移**省有限公司赔偿因其侵权造成莫**的损失之二:即因其侵权行为至莫**不能正常使用l38XXXXXXXX号码及精神损害合计5万元;6、请求法院依职权就本案中发现中国移**省有限公司的违法问题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查处,予以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莫*向与中国移**省有限公司关于138XXXXXXXX号码及对应财产的权属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产生的合同纠纷,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同时,对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为被起诉人提起的诉讼,应由被起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无管辖权。综上所述,对莫*向的起诉,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对莫*向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莫*向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没有规定合同纠纷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我方主张的是侵权之诉、确权之诉,并非电信服务合同之诉。被起诉人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并且被起诉人所在地在原审法院管辖的范围,原审法院认为其对本诉无管辖权,亦没有事实依据。三、原审法院遗漏诉讼请求的审查,在被起诉人未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分析定性明显违法。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移**省有限公司并非行政机关,莫*向对中国移**省有限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因财产关系产生的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畴,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另,莫*向请求原审法院依职权将本案中发现的中国移**省有限公司的违法问题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查处,予以行政处罚,亦非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范围。因此,原审法院对于莫*向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妥,本院依法应予以维持。莫*向主张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

综上,原审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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