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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潘**等与佛山市**道办事处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庞**、潘**、潘**因诉佛山市**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石湾街道办)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中法行终字第19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庞**、潘**、潘**申请再审称:1.原一、二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强行判决,再审被申请人不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其对本案的争议裁决没有得到职权法的明确授权,主体不适格。2.有新证据证明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被通知交购股款之后一直没有被潘****社退还,澜石镇、番村经联社也曾经确认其与潘****社在处理扩股问题上有差错。3.原一、二审判决适用事后法,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4.申请人与潘****社之间购股协议的法律行为发生于1998年12月30日至1999年1月10日之间,当时没有有效的公法对之进行规制,该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只能依据当时有效的私法《民法通则》进行调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农村社区经济组织暂行规定》(1990年6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社区经济组织的权利:……(二)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组织章程,对组织内部的经营管理享有自主权;……”和第十九条:“社区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规定,农村社区经济组织(现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股东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的确定由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规定。因此,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是否有效是确定本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的关键。本案中,庞**、潘**、潘**(以下简称申请人)均为番村非农业户,属于户口迁入人员,申请人是否具有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道番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番村经联社)和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番村村潘一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潘一经济社)的配股股东资格,应依据该两社现行有效的《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1.关于申请人是否具有番**联社配股股东资格的问题。申请人认为,番**联社2003年《章程》已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按该《章程》规定,申请人应具有番**联社的股东资格,成为配股对象。经查,番**联社2003年《章程》没有股东代表大会表决的记录。而且,番**联社出具的由2003年番**联社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股东代表签名的《关于2003年〈番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及股东资格认定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以及石湾街道办向番**联社监事会成员、股东代表所作的调查笔录、番**联社证明等证据互相印证,也证实番**联社2003年《章程》是董事会制定的讨论稿,没有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不具有法律效力。**联社目前仍依据其1994年制定的《章程》确认原始股东,且该《章程》只界定了原始股东资格,该社至今没有配股股东。而根据番**联社1994年《章程》第三章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不符合番**联社股东资格条件。因此,石湾街道办认定申请人不具有番**联社股东资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关于申请人是否具有潘*经**社配股股东资格的问题。申请人认为潘*经**社1998年《章程》(草案)已经于1998年8月20日通过生效并实施,且申请人已经按潘*经**社的通知要求缴纳了配股款,属于潘*经**社1998年《章程》(草案)规定的可以配股的情形,应当享有配股资格。经查,潘*经**社1998年《章程》(草案)只是一份草案,并未加盖经**社公章,既没有股东代表大会表决的记录,也没有在石湾街道办登记备案,即该《章程》(草案)并没有在实际中施行和适用,不能作为潘*经**社确认配股资格的依据。申请人是否具有潘*经**社配股股东资格应以股东代表大会表决结果以及有效的《章程》为依据。申请人1999年1月缴纳配股款后,潘*经**社于1999年12月24日召开了股东代表大会,大会表决结果为对申请人等非农业户口人员退回购股款,不同意配股。该表决结果系潘*经**社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潘*经**社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事项的自治行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该表决结果应当执行。2004年11月12日,潘*经**社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潘*经**社2004年《章程》,该章程合法有效。申请人属于非农业户,不符合潘*经**社现行有效的2004年《章程》的规定,不具备潘*经**社的配股资格。因此,石湾街道办认定申请人不具备潘*经**社配股股东资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综上,庞**、潘**、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庞**、潘**、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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