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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广州市**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诉广州市**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7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广州市**监督管理局对李**投诉原审第三人黄**售卖假药产品事宜,立案后进行了相关调查,并多次协调解决所投诉事项。在此过程中李**亦多次表示事情已经得到解决,并向广州市**监督管理局提出撤销投诉。该事实有投诉登记表、涉案信息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关于协查“纳罗德特一氧化氮前体胶囊”有关情况的复函》、照片、证明、说明、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等证据证实。另外,李**投诉所称的“纳罗德特一氧化氮前体胶囊”属于普通食品,不属于药品和保健食品,对该产品监管当时还不属于广州市**监督管理局的行政监督范围。因此,李**要求广州市**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李**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李**认为原审判决错误的申请再审意见,理由不成立。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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