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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谢**因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16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对诉讼双方提供的证据未予质证和认定。谢**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诉求依法有据和合理合法。原审遗漏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决并判决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谢**的诉讼请求是判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履行职责,办理房屋核准登记和核发《房地产证》,并判决该局赔偿损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房地产进行登记发证是其法定职责。本案中,由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谢**申请房屋登记事项未依法作出处理,因此,原审判决该局在一定期限内对谢**办理涉案房屋登记的申请作出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至于谢**主张赔偿复印材料费、律师费损失,因该损失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故原审判决驳回谢**的赔偿请求,亦无不当。另外,本案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谢**申请涉案房屋登记是否行政不作为,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徐**、马**无关,原审法院未将徐**、马**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遗漏诉讼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意见,理由不成立。

综上,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谢**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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