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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卢兴日因诉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规划管理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4)珠中法行终字第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卢**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推定2009年12月25日卢**应当知道规划有变更与事实不符,也与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陈述不符。2.卢**和高**何时知道规划被变更应由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举证,本案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没有举证的情况下,原审推定卢**和高**应当知道规划发生变更,缺乏证据证明。3.原审将卢**从2009年12月25日起算两年起诉期限没有法律依据。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卢**系请求撤销2009年12月25日换发的《用地红线图》和恢复2008年5月8日核发的《用地红线图》。对于卢**是何时知道2009年《用地红线图》内容,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供的证据证明卢**于2009年12月25日签收领取了换发的地字第(金湾)2008-03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用地红线图》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该《用地红线图》说明记载:“该用地属历史遗留问题,是原三灶管理区围海造地集资地股,2008年5月根据三灶管理区三发(2008)52号文核准意见,补办了用地规划手续。本次根据2009年12月18日分局规划业务工作会议决定,重新调整用地红线图,补发了设计条件,不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用地的建设规划及建筑退让距离按2009年12月18日分局规划业务会议的决定确定。该用地底层为商铺,二、三层为住宅。建筑物退让距离除满足建筑红线要求外,与周边建筑间距应同时满足有关日照标准等规定。本用地曾于2008年5月8日核发的地字第(金湾)2008-03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用地红线图作废。本图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一个整体是用地规划许可的法律凭证。”卢**和高**根据2009年12月25日换发的地字第(金湾)2008-03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用地红线图》进行规划建设,申请规划验收和办理房地产登记。另外,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供的证据也反映卢**于2008年5月9日领取了地字第(金湾)2008-03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该《用地红线图》说明记载:“该用地属历史遗留问题,是原三灶管理区围海造地集资地股,根据三灶管理区珠三发(2008)52号文核准意见,按规定补办规划用地手续;请按金海花园原北园小区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之后,高**分别向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分局提交《关于要求批准(金湾)2008-035号建设用地建筑面积的报告》和《关于要求批准(金湾)2008-035号建设用地建筑面积的申请》,要求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分局批准其建设三层,每层140平方米,共420平方米的房屋等。因此,卢**和高**于2008年5月9日就应当知道地字第(金湾)2008-03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件《用地红线图》的内容,2009年12月25日就应当知道换发的《用地红线图》内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卢**于2012年11月19日提起撤销2009年12月25日换发的《用地红线图》和恢复2008年5月8日核发的《用地红线图》的诉讼,已超过上述规定两年的起诉期限。原*、二审认定卢**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并裁定驳回其起诉,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卢**认为本案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没有举证,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意见,理由不成立。

综上,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卢**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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