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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卢**因诉郁南县都城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作出的(2014)云中法立行终字第8号行政裁定和(2015)云中法立行申字第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卢**申请再审称,其于1968年1月进入郁南**红饲料厂工作,1983年2月因“偷3.6吨柴油”冤案被停职,后经上级批准回家等待通知,但没有收到任何通知或回复。2003年4月18日其回厂办理退休手续未果。此后不久,饲料厂解散,由镇工业办接收并对该厂的资产进行了处分。2013年4月18日,其取回档案到**保局办理退休手续,但因档案内有该冤案零散文件及其因此被离职的通知书而遭拒。其为此向镇政府各部门申诉,但镇政府一直以各种借口推托,未予办理。**业办在接收饲料厂、处分资产过程中未通知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侵犯其知情权、财产权及人身权。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应当立案审理。一审法院在收到起诉状6个月后才作出裁定,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本案中,卢**原是郁南**红饲料厂的供销员,该厂于1984年4月向卢**发出《自动离职或开除通知书》,决定对其作离职处理,是该厂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奖惩的内部行为,不属于人民政府作出处理的职责范围。且卢**自此之后再未回厂工作,距其提起本案诉讼已近30年,从其所称2003年回厂办理退休手续未果至今也已10年。卢**请求判令郁南县都城镇人民政府撤销其档案中相关“偷油”的不实内容及材料,并赔偿经济补偿金和精神损害费,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原审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另外,一审法院在收到卢**的起诉状后未及时作出裁定虽然存在瑕疵,但不足以撤销该裁定。卢**认为原审裁定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卢**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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