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06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金*因诉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规土委)房屋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行终字第65号行政判决和(2014)深中法审监行申字第47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金*申请再审称,其没有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且再审案件文书应当使用裁定,二审法院用通知驳回其申请没有依据。原审法院没有依法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遗漏了当事人。美国**初审法院的文件不是判决,而是一份确认涉案当事人民事协议的文件。其没有将涉案的美国文件作为国外文件使用,而仅仅作为证据使用,不需要经过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原审法院误解了外国法院文件的证据效力和申请承认、执行的区别。深**土委只需也必须适用《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就能完成其行政职责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转移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四)买卖合同书,或赠与书,或继承证明文件,或交换协议书,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或分割的协议书。……”金*的丈夫HenryThomasCochran向深**土委申请涉案房屋产权份额转移登记时,是以其与前妻离婚财产分割为由提出申请的,而用以证明该事实的材料只有美国**初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只有经过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承认,才能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因该裁判文书未经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承认,深**土委认为不能作为办理房产转移登记的依据,以退文形式驳回涉案房产转移登记申请并无不当。《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转移登记也同样涉及上述问题。另外,根据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审判决不存在遗漏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二审法院根据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金*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以通知形式予以驳回也并无不当。金*认为原审裁定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金*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相关文章